(2017)陕民申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樊金存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金存,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9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金存,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陵,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兴隆园小区长庆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孙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现代城*座****室。法定代表人:寇晓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现代城*座****室。法定代表人:寇晓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妮,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尚品国际第*幢第*单元*层。法定代表人:宫家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利,男,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樊金存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庆井下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立油气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兴人力资源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立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樊金存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金存申请再审称,一、向长庆井下公司交纳的一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事实存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押金而非其他工资性的收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樊金存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明,且樊金存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樊金存多次以口头及书面形式明确向单位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单位在合同期满告知书中也未告知劳动者所具有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权。樊金存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被申请人拒不签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应当与樊金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生产条件,但是被申请人违法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重影响到就业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实现。在仲裁和一审中,双方均认可一年有60天的冬休日外再无其他休息日,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樊金存的工作岗位���取得了综合工时制的相应的有效批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因此樊金存主张的2013年度的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未超出时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三项,改判为:1、判令被申请人长庆井下退还安全风险押金一万元,并从未收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时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的利息标准赔偿利息损失。2、判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工作岗位及生产任务,及按原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判令被申请人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双倍工资的标准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暂以11个月计算,11*2*7000(月工资标准),共计154000元。4、请求判令由被申请人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向樊金存提供生产条件而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由至实际支付工资为止,暂按6个月计算,为42000元。5、判令被申请人从2011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之间因违法的工时制而造成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43周*2天*4年*2倍,节假日7天*4年*3倍,年休假5天*2年*3倍,共计630*7000(月工资)/21.75天为202758.62元;二、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及二审全部受理费。长庆井下公司发表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樊金存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为:一万元风险抵押金长庆井下公司已在樊金存提起仲裁程序前自愿向其予以返还,樊金存主张长庆井下公司再次返还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樊金存与长立电气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8日起满终止,樊金存再未向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也不存在延续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具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其第三项请求也无依据。樊金存第四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判决关于樊金存2013年4月23日之前加班费主张超过时效的认定正确,樊金存提起仲裁前两年的加班费主张,其应当承担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对于樊金存主张2011年至2013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法律适用正确。此外,生效判决书判令的内容,长庆井下公司已经实际履行。樊金存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樊金存的再审申请。长立油气公司发表意见称:长立油气公司与樊金存的劳动关系在2015年1月22日解除,其余同长庆井下公司意见。长兴人力资源公司发表意见称。长兴公司和樊金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于2014年樊金存领取了解除合同补偿金,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了,其余同长庆井下公司意见。恒立能源公司同长庆井下公司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庆井下公司曾向樊金存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1万元,但已于2015年3月16日已通过银行转账向樊金存支付了1万元,并注明退款,樊金存在庭审中表明已收到该款,但其认为该款系长庆井下公司发放的2014-2015年的年终奖,并不是风险抵押金而请求返还1万元押金无证据支持,要求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樊金存的本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樊金存与长立电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2月28日期满而终止,樊金存之后再未向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一审期间樊金存主张与长立电气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而二审庭审又请求与长庆井下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长庆井下公司支付其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双倍工资的标准发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1540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樊金存的本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樊金存请求由被申请人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向樊金存提供生产条件而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42000元一节,该请求超出一审诉请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樊金存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从2011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之间因违法的工时制而造成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758.62元的请求因其并未提供新的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长庆井下公司支付樊金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775元并无不当,樊金存的本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金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书 记 员 樊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