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建来到重庆市南川区三圣路“茶香坊”茶楼,趁门没关严实进入茶楼,盗走该茶楼收银台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和硬盒中华香烟一包(价值45元)、云烟两包(价值46元)。2、2017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建来到重庆市南川区三环路香格里拉花园小区外“红茶馆”茶楼,翻窗进入茶楼,盗走该茶楼收银台抽屉内的硬盒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50元)、玉溪香烟一条(价值230元)、零散硬盒中华香烟六包(价值270元)、零散云烟七包(价值161元)。3、2017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建来到重庆市南川区三环路香格里拉花园小区外“时光茶坊”茶楼,翻窗进入茶楼,盗走该茶楼收银台抽屉内现金923元,硬盒中华香烟一包(价值45元)、云烟一包(价值23)、玉溪香烟一包(价值23元)。4、2017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张建来到重庆市南川区新建路19号附67号“韩伊谷”服装门市部,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机,将张某放在店内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现金7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件等物品。5、2017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建来到重庆市南川区钟楼街“梅仕书诊所”,趁被害人梁某不注意,将梁某放在诊所一病床上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47元和VIV0牌Y27手机一部(价值358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之后,张建将该手机以80元的价格卖给梅某。案发后,该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张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建所获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中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