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政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政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969号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洲家园5、6幢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1007145L。法定代表人:蒲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习祥,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王政光,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明,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政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