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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被执行人:梁建国,男性,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榆树市新庄镇腰新村15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建国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