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小勇诉杜勇、向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勇,杜勇,向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946号原告:杨小勇,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普林、窦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勇,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向红光,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小勇诉被告杜勇、向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小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勇撤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人民陪审员 张远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馨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