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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小勇诉杜勇、向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勇,杜勇,向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946号原告:杨小勇,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普林、窦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勇,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向红光,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小勇诉被告杜勇、向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小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勇撤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人民陪审员  张远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馨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