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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超凤王廷发等与成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发,李超凤,王建辉,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王廷发,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李超凤,女,1967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1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成川,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王廷发、李超凤、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字3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成川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成川支付赔偿款45604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135元、保全费292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廷发、李超凤、王某某尚有赔偿款45604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135元、保全费2920元未能执行。已将成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