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崇州市崇阳全安钢材经营部、崇州市崇阳宏运建材经营部与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市崇阳全安钢材经营部,崇州市崇阳宏运建材经营部,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崇阳全安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营者:郭全安,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崇阳宏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营者:张运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研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彩,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崇阳全安钢材经营部、崇州市崇阳宏运建材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彩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95929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执行人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758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周彩的银行存款44783.37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彩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犀浦镇校园路381号8栋2单元10楼20号住宅(产权证号:监证0387363,份额50%)、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红光镇广场路15号尚景岁月9栋5单元1楼2号住宅(产权证号:监证0331637,份额50%);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外,暂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周彩房产份额已设置抵押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尚未有存款余额。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