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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张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张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址:神木县麟州路东沙渠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杨振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海珍,女,1962年2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61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海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4999.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3.725%计算)。被执行人张海珍从2015年11月份起至2016年4月止于每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500元,剩余货款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由被执行人张海珍承担案件受理费770元及申请执行费8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珍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万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