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曹万胜与曹丽军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万胜,曹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曹万胜,男。被执行人:曹丽军,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万胜与被执行人曹丽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