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模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民监2号张模阳:你因诉南充市顺庆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对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中法再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不服,以自己与被申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及《房屋作价补偿协议》系受胁迫所签,协议显失公正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经查,该案系1999年拆迁所引发的纠纷,只能适用当时的相关政策法规来认定你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营业用房。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1997年颁布实施的《南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即144号文件)第三十三条关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安置营业用房:(一)有合法的产权营业执照;(二)持有至拆迁冻结之日起三个月以前办理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开店营业的;(三)所有人出租的营业用房必须持房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四)规划部门依法要求办理的批准文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或持摊点营业执照营业的,以及利用公用过道营业的,一律不予安置营业用房。”之规定,你的旧房在1999年拆迁登记时载明全部为住宅,没有注明是营业用房,你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南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所列的相关手续,故原审法院未支持你称所拆迁房系营业用房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你称自己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及《房屋作价补偿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意见,经查,申诉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关自己被胁迫签订上述协议的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不支持你该项主张亦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你与实业公司签订的两个拆迁协议内容看,你选择的是安置一套103.52㎡,其中原房面积安置50㎡,另199.61㎡选择的是开发商作价收购,你选择的作价补偿和产权相结合的方式亦符合当时的上述文件规定。故你称协议是被胁迫签订,协议内容显失公正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