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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仁义与周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义,周赟,郑州市惠立房地产信息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218号原告:马仁义,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郑州市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赟,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宁,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市惠立房地产信息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6号4号楼3单元31号。法定代表人:任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英,该公司员工。原告马仁义诉被告周赟、第三人郑州市惠立房地产信息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仁义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仁义承担。审 判 长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郭 芳人民陪审员  郭子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