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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华,刘忠华,陈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52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庐山路1028号。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新华,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忠华,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陈海霞,女,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华、刘忠华、陈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