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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催21号申请人: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世成。申请人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昊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科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624820、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林 玲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