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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与毛献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毛献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毛献立,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献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2执9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