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5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郑州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山白村。法定代表人:丁世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栏镇北郑庄村311国道南。法定代表人:贾相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州嘉润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