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郭明坤、李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郭明坤,李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1号申请人张建军,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明坤,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根虎,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建军申请执行郭明坤、李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军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明坤、李根虎限期共同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根虎履行案款10115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审 判 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