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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1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个明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个明,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191号之三原告:李个明,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祖培,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尧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凡,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个明与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个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个明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个明撤回对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3.23元,保全费1,837.75元,合计7,090.98元,由原告李个明负担。审 判 长  罗耀雄审 判 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