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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宏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41号罪犯赵宏伟,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杞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2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4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赵宏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2月1日22时许,赵宏伟、吕伍青用事先准备好的尼桑轿车智能钥匙等工具,驾驶一辆黑色奔腾轿车到杞县阳堌镇新天地购物广场门口,盗窃黄某某的一辆尼桑牌天籁轿车,轿车被赵宏伟抵押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评估该车价值170848元。案发后,赵宏伟、吕伍青赔偿了黄某某的损失,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赵宏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赵宏伟系累犯。罪犯赵宏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11月、2016年5月、10月、2017年2月获得5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良好、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宏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宏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