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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炳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4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02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刘炳双,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咸丰县。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炳双到石狮市蚶江镇锦里村东南区54号101号房间,用螺丝刀撬开门锁,盗走被害人赵某的人民币50元。2.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炳双到石狮市蚶江镇锦里村东南区54号103号房间,撬开门锁,盗走被害人吴某的人民币500元。3.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炳双到石狮市蚶江镇锦里村东南区54号103号房间,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吴某的2件衣服、4包贵烟牌香烟(均无法估价)。4.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刘炳双到石狮市蚶江镇锦里村东北区73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谌某的人民币120元。5.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刘炳双到石狮市蚶江镇锦里村东北区69号,用螺丝刀撬开门锁,盗走被害人张某的人民币40元。被告人刘炳双于2017年2月10日在石狮市蚶江镇通达集团后面一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刘炳双归案后举报付光国盗窃并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付光国。后付光国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刘炳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炳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炳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举报并配合公安人员抓获违法人员,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炳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炳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一十元及无法估价的赃物,其中被害人赵某五十元、谌某一百二十元、张某四十元、吴某五百元及衣服二件、贵烟牌香烟四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