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何银超、杨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何银超,杨昌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012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李琪,职务:联社理事长。被告何银超,男,生于1966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杨昌秀,女,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被告何银超、杨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市纳溪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朝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