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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晁延锋与高新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延锋,高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晁延锋被执行人高新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延锋与被执行人高新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新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新昌给付申请执行人晁延锋案件款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高新昌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新昌工资账户,现因冻结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晁延锋于2017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