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永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华晟商贸有限公司、吴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永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华晟商贸有限公司,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永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英龙展业大厦2401-2406,注册号:440301103307763。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大沥镇沥东江夏路段建业大厦第6层603、605、606、607房,注册号:440682000051737。被执行人吴梅,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深圳市金永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华晟商贸有限公司、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晟商贸有限公司、吴梅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永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等。因佛山市南海华晟商贸有限公司、吴梅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金永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梅名下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怡海花园14座702房屋、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阳光花海十一街30号房屋。上述房屋经本院在另案中委托有关机构评估拍卖,共得拍卖款7487224.84元。拍卖款在优先偿还上述房屋相关抵押权债务,以及扣除涉吴梅、黄志强案执行费等费用后,连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梅的银行存款2365.17元,合计2333553.29元,将在以吴梅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进行分配受偿。执行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106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黄小茁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婕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