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廷宝、李雅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廷宝,李雅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武廷宝,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李雅迪,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李雅迪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坤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李雅迪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延宝借款本金139585.86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按年利率15.682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被告李雅迪承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执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