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晓晖与朱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晖,朱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883号原告:孙晓晖,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朱宾,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孙晓晖与被告朱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孙晓晖负担。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