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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晓晖与朱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晖,朱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883号原告:孙晓晖,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朱宾,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孙晓晖与被告朱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孙晓晖负担。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