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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春艳、李荣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2执恢46号方春艳、李荣江: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春艳与被执行人李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原以(2017)桂0102执32号案号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曾对本案以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恢复本案执行,因李荣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院2017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李荣江做出拘留15日处罚,因其履行本案义务完毕,认错态度较好,故本院当天提前解除对李荣江的拘留,但对李荣江罚款2000元,同时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案外人刘松松阻碍执行,本院对刘松松罚款3000元。本案共执行到30041元,其中方春艳领到法院退回执行款28041元,李荣江自行向方春艳支付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迟延履行利息,并申请法院对本案予以结案。现(2016)桂0102民初265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