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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礼与周永家、李秀红、XX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礼,周永家,李秀红,XX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礼,男,1954年3月11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周永家。被执行人:李秀红。被执行人:XX红,男,1965年9月15日生,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礼与被执行人周永家、李秀红、XX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王绍良审判员  王家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