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凌晓波与刘坤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晓波,刘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凌晓波,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坤才,男,1963年6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凌晓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坤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坤才支付货款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刘坤才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