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凌晓波与刘坤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晓波,刘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凌晓波,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坤才,男,1963年6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凌晓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坤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坤才支付货款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刘坤才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