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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执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爱新与被执行人闫春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新,闫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81执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新,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梭峪乡炉峪口村。被执行人闫春明,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闫春明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春明银行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数额以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胜彬审 判 员  续卫平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阴金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