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刘祥金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刘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丁卫杰。被执行人:刘祥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祥金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均无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