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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谭夕茜与冯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夕茜,冯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86号申请人:谭夕茜,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冯雪松,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谭夕茜与被申请人冯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夕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雪松银行存款1677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夕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雪松银行存款167700元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查封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