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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3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家明申请执行李芳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明,李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家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芳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调解书,在胡家明申请执行李芳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芳兰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额161725.16元,现被执行人李芳兰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芳兰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家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胡家明申请执行李芳兰追偿权纠纷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161725.16元,申请执行人胡家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芳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