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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文忠贪污、私分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文忠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49号罪犯郝文忠,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文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被告人郝文忠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9月25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郝文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郝文忠在任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主任期间,伙同该直属库其他人,在安阳0508河南省粮食储备库搬迁善后处理工作中,贪污该直属库废品处理款2万元,郝文忠分得5000元,案发后已退出该赃款;贪污中粮直属库安阳县分库北郭库点27号仓库小麦329770公斤计价677347.58元,郝文忠分得20万元;该犯与赵俊生等人研究决定,制造该单位存在贸易粮销售利润的假象,获取上级下发的绩效工资,将国有资产1983200元集体私分。郝文忠个人占有20.5万元赃款已全部退出。判决罚金刑20万,其履行2000元。该犯系数犯。罪犯郝文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郝文忠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郝文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文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