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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武县环境保护局、成武县成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武县环境保护局,成武县成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3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成武县南环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庞亚中,局长。被执行人成武县成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苟村集镇西开发区枣曹路南。法定代表人楚成玺,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环罚字[2016]第cxsp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成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成武县成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被执行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成环罚字[2016]第cxsp0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成环罚字[2016]第cxsp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成环催字[2017]第cwcxsp01号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6、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7、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8、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1、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1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成环罚字[2016]第cxsp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袁雪峰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