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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韦翠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韦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2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正德里3-2-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361345-8。法定代表人:史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韦翠芬,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翠芬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