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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与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黎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815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支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安桂,林场场长。被告:黎林,女,1958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綦江区国有林场退休职工。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诉被告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已通知原告应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期满后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