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建、四川露森木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建,四川露森木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抗9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杜建,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四川露森木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同心村一社。法定代表人:陈学鉴,董事长。申诉人杜建因与被申诉人四川露森木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再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1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何 雪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泽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