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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春然与郑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然,郑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6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然,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春生,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张春然与郑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5执10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