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春然与郑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然,郑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6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然,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春生,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张春然与郑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5执10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