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宁伟铭、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伟铭,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宁伟铭,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裕兴。宁伟铭申请执行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3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伟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凤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