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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永贵与马永全、孙宗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贵,马永全,孙宗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760号原告:马永贵,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增,住蒙阴县。被告:马永全,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被告:孙宗凤,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原告马永贵诉被告马永全、孙宗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贵承担。审 判 员 王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世龙书 记 员 王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