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正安县富民现代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东方大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富民现代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东方大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富民现代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正安县自来水公司五楼。被告贵州省东方大鲵有限公司。地址:正安县谢坝乡谢坝西仁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4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申请人货款本金882440元、利息6249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33967元、案件受理费639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900元。本院在执行正安县富民现代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东方大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6)黔0324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