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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道西支行储蓄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道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62号原告:王秀华,女,18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道西支行,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箭宇,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道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华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华负担。审 判 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顾治润人民陪审员  吕潇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玉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