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与被告邓丕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邓丕达,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民初1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黄朝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义,该行职员。被告:邓丕达,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汉寿支行)与被告邓丕达、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汉寿支行委托代理人李先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邓丕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行汉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邓丕达偿还借款本金23632.71元,支付截止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2636.25元及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2、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建行汉寿支行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有限受偿。事实与理由:2007年5月29日,邓丕达与建行汉寿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8万元,期限120个月,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还款937.13元。借款担保方式为所购商品房抵押加汉寿县龙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至抵押登记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原告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截止到起诉之日止,尚未办妥他项权利证书。汉寿县龙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变更为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行汉寿支行按约发放贷款后,邓丕达多次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6年10月18日,尚欠贷款本金15701.15元,利息2636.25元。邓丕达、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建行汉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该类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采信。据此,认定本案事实与建行汉寿支行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建行汉寿支行与邓丕达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邓丕达应当依约还款。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设立,故对建行汉寿支行要求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内应对邓丕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丕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邓丕达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5701.15元、利息2636.25元(截止2016年10月18日)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邓丕达追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元,由邓丕达、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秀壮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正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