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志安、王东秀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安,王东秀,张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安,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请执行人王东秀,女,1952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峰,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志安、王东秀与被执行人张丽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丽峰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