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蔡汉朝与陈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汉朝,陈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168号原告:蔡汉朝,男,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倩倩,女,汉族,1998年3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原告蔡汉朝与被告陈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蔡汉朝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汉朝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汉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汉朝负担。审判员 杨春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山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