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84民初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与欧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欧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670号之一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住所:四会市大沙镇大沙新墟广海中路**号之一、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84440137G。负责人:邓振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柏林,男,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凤,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玉珍,女,195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与被告欧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审过程发现借款人徐国荣已经死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淑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