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红华益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红华益贸易有限公司,郑岳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502号原告:余姚市红华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塑料城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3395-6。法定代表人:俞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岳坤,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余姚市红华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余姚市红华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红华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