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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金维与徐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维,徐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2054号原告:张金维,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徐江明,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张金维与被告徐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佰军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江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8日被告因生产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之事实。对上述证据,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维与被告徐江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被告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江明偿还原告张金维借款7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江明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佰军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莹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