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0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碧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碧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732号原告:深圳市碧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侨香路沙河建材工业区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厂房4号。法定代表人:李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工业园区武陵山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邓秋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碧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碧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碧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计4545元,由原告深圳市碧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儒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