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马畅与被执行人李楠、王妍、田金、梁振、张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畅,李楠,王妍,田金,梁振,张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马畅,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李楠,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王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田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海市。被执行人:梁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锦州市迅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张晓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畅与被执行人李楠、王妍、田金、梁振、张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房屋和车辆被查封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