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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林、王德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王德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特45号申请人:李林,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王德华,女。申请人李林与被申请人王德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林于2017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处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林撤回申请。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峥 微信公众号“”